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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惩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54号

  当事人该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银行缴纳罚没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并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申请强制施行。当事人如对本惩罚决定不服,可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平易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间接向临桂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决定不遏制施行。过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权利的,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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